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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运红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9692号 

被告人熊运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2000年7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2012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运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4时许,被告人熊运红伙同邓某甲(另案处理)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号“**厂”宿舍**栋**单元楼道口,窃得被害人邓某乙赛鸽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62元)。

2.2020年8月27日6时许,被告人熊运红伙同邓某甲来到南昌县**镇**大道**号**单元楼道口,窃得被害人利捷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31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熊运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邓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熊运红的供述及同案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运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运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熊运红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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