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24号
被告人熊金章,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金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熊金章在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朗怡宾馆3009房间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三颗麻古。被告人熊金章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熊金章裤兜处查获一颗净重0.09克的红色片剂状物质、一包净重0.77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以及毒资人民币150元,从黄某某的手提包内查获被告人熊金章贩卖给黄某某的三颗红色片剂状物质共计净重0.3克。
被告人熊金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金章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毒品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取样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金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金章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金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金章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金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金章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熊金章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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