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银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熊银亮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长春村菜场附近,将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孙某某(已起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约1克交付给代孙某某取货的魏某某(已起诉)。
2.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熊银亮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以人民币100元销售给魏某某。
3.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熊银亮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699”创业文化园旁的“南航”宾馆,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8粒和甲基苯丙胺约7克以人民币2800元销售给魏某某。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熊银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银亮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银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银亮三次贩卖人民币共计3200元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副检察长:龚三根
检察官助理:邹莹
附:
1.被告人熊银亮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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