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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非、汪顺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熊非,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本市硚口区**路**号**楼**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汪顺顺,曾用名汪毛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本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本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非、汪顺顺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熊非在被告人汪顺顺居住地本市江汉区**路**号**栋**单元**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的3颗红色片剂贩卖给被告人汪顺顺。随后,被告人汪顺顺以人民币360元的价格将上述3颗红色片剂贩卖给邵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红色片剂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28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熊非、汪顺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非、汪顺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非、汪顺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汪顺顺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熊非、汪顺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非、汪顺顺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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