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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顺文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979号

被告人熊顺文,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12241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居委会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顺文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肖某某(另案处理)在南昌市西湖区系***号****宾馆开设卖淫场所,招募并组织卖淫女在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3月底至案发,被告人熊顺文及向某某(已判决)、艾某某(已判决)、禹某某(已判决)等在在肖某某的安排下利用微信群,组织多名卖淫女以1100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嫖娼人员提供口交、性交等性服务,以获取非法利润。其中,被告人熊顺文在肖某某的示意下,负责招聘、安排卖淫女在酒店上班,在卖淫场所管理卖淫女卖淫,以及召集会议,宣布卖淫场所规章制度等事宜。向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并发放员工工资;艾某某、禹某某负责接待来此卖淫场所嫖娼的客人,并将嫖娼人员带至事先开好的客房挑选卖淫女。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民警在该卖淫场所当场抓获艾某某、禹某某,以及七名卖淫女、三名嫖娼人员。2020年9月8日15时许,民警在湖南省**县**镇**街居委会将被告人熊顺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罗某某、贺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顺文及同案犯向某某、艾某某、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顺文伙同他人采取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7名卖淫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长飞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熊顺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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