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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飞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熊飞,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2日出狱;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十堰市交警事故大队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4月17日一次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熊飞窜至十堰市张湾区**路**小区**楼,从楼道窗户翻进503室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盗走一枚2.59克女士千足金戒指等物品。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女士千足金戒指价值1108.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熊飞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发票、被告人熊飞前科材料等书证;2. 被害人朱某某、吕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监控、讯问视频资料;7.被告人熊飞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08.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飞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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