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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高新涉嫌盗窃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10号

被告人熊高新,男性,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市****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新建区**镇***附近。2015年7月17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0月2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9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高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熊高新伙同熊某乙(在逃)等人骑摩托车从新建区七里岗出发去瑶湖,路上途径新建区**镇**村附近时发现路边有一辆红色新的豪宝牌摩托车,熊某乙把摩托车锁弄开后,熊高新推着该辆摩托车前往瑶湖,并把偷来的摩托车放在瑶湖航空城的一个工地附近。经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摩托车价值3472元。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熊高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熊高新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高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熊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摩托车一辆价值34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高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高新现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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