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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伟涉嫌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燕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伟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伟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燕伟为骗取保险费,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为湘******的二手宝马轿车,在本市桃源县**镇**村路段山坡,将车辆挂在D挡位,脚踩刹车后跳下车,让车直接滑行到路边的悬坑里。燕伟制造该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联系伍某某在保险公司调查时谎称自己当晚睡在其家中。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在燕伟索赔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燕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放弃索赔。经鉴定,事故车辆价值为2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伟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伟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燕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达夫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7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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