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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燕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无职业。该燕于2009年11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间,夏某某、王某(均已判刑)合资承租**宾馆经营**会所。同年4月底至6月初,夏某某、王某着手装修会所,因资金短缺,夏某某、王某决定拉拢身边朋友入股投资,夏某某、王某在拉拢他人投资时称将经营**会所,保证可以赚钱。夏某某的朋友陈某某(已判刑)、燕某等五人入股,其中被告人燕某投资2万元;王某的朋友张某、康某(均已判刑)等人入股,入股时均签有《养生会所入股协议》。约定会所营业后按照股东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装修完成后,该会所起名“**休闲养生会所”,二楼经营足疗项目,三楼经营卖淫项目,为逃避打击,二、三楼楼梯之间装有密码门。2018年6月9日该会所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经营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营业。该会所雇佣有店长、**、技师长等;技师长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入驻提供性服务,另有服务生负责接待顾客、记录卖淫女上钟数、向社会发放会所色情宣传券等。从开业至2018年10月31日止,该会所营业额(主营业务收入)达1194876元,净利润64021.58元,按入股比例进行了三次分红,其中燕某分红2043.51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燕某退缴了其非法所得20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视听资料,提取、扣押物证,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积极投资入股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提供资金帮助,领取组织卖淫活动违法所得分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刚

检察官助理:刘冰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零材料1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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