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188号
被告人燕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燕某在本市海淀区北京**处,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被害人蒋某某(女,74岁)、刘某甲(女,39岁)、杨某某(男,29岁)、王某某(男,57岁),分别致蒋某某头部外伤、背部挫伤,刘某甲头部外伤、左髌、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左小指甲床远端淤血,经鉴定二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另造成现场多名群众围观滞留,公园被迫启动两会游园应急处突方案进行疏散。
被告人燕某于2019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22日,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燕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蒋某某、刘某甲人民币65000元,蒋某某、刘某甲对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就诊材料、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刘某乙、李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刘某甲、杨某某、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燕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志强
代理检察员: 樊中豪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燕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联系电话1368144****,已发送社区调查委托函;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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