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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驻马店市**网吧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原系驻马店市**网吧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屯村**屯**号,现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和**路交叉口出租房。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5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期间,高某某、黄某某(二人已判刑)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其实际控制经营的**网吧内销售香烟,同时通过**网吧向**网吧、**网吧等网吧销售香烟。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多次从**网吧购买香烟,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各自参股并实际经营的网吧内销售香烟。经鉴定,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燕某某在驻马店市**网吧内销售香烟6347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网吧内销售香烟60370元。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驻马店市烟草专卖局市区直属分局出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高某某等人对燕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燕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347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037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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