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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4〕14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强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29日中午,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预谋到何某某家盗窃财物。随后,二人趁何某某外出之机,由王某某放风,燕某某从何某某家后门溜入室内,盗走室内铁柜中现金800元。逃离现场后,燕某某将所盗现金分给王某某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燕某某处追回被盗赃款41元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二人挥霍。

2、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燕某某再次窜至何某某家,溜门入室,盗走何某某放在屋内床上的移动影院播放器一台。经鉴定,被盗移动影院播放器价值267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以上,被告人燕某某入户盗窃作案2次、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入户盗窃作案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燕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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