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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任涡阳县****村委会委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涡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9月份,王某甲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被告人燕某某,以每公斤26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3吨,王某甲支付给燕某某现金78000元。燕某某电话联系到被告人蒋某某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3吨,燕某某支付给蒋某某现金47500元(包含运费2700元),蒋某某联系到刘某某以每公斤13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3吨,并支付购买麻黄草的现金39000元。2019年9月13日,购买的3吨麻黄草,由刘某某安排送货司机张某甲送至毫州市谯城区**路蒋某某家楼下,蒋某某安排司机张某甲将3吨麻黄草送至毫州市谯城区****货运有限公司,由蒋某某通过物流发往湖南省株洲市王某甲处。此次交易被告人燕某某非法获利30500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获利5800元。

2.2020年1月份,王某甲再次联系到被告人燕某某,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5吨,王某甲支付给燕某某12万元。燕某某联系到被告人蒋某某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5吨,燕某某支付给蒋某某现金74500元(包含运费4500元)。蒋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公斤12.5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5吨,并支付李某甲现金62500元。2020年1月9日,购买的5吨麻黄草,由李某甲安排司机送至毫州市**货运有限公司,由蒋某某通过物流发往湖南省株洲市王某甲处。此次交易被告人燕某某非法获利45500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获利7500元。

3.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公斤12.5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2吨,价值25000元,李某甲安排司机王某乙将2吨麻黄草送至蒋某某处,该笔交易,蒋某某欠账未付。当日蒋某某将该2吨麻黄草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身份不详)。此次交易蒋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4.2020年1月31日,邵某某联系到被告人李某甲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购买麻黄草2.5吨,李某甲安排司机将2.5吨麻黄草送至亳州市**物流有限公司,通过该物流公司将2.5吨麻黄草发往陕西省宝鸡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邵某某处,邵某某收到麻黄草后,安排其儿媳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甲支付35000元。

5.2020年4月14日上午10时许,涡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号的李某甲住处进行搜查时,发现麻黄草6袋,经称量净重为:200.2公斤。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0.2公斤麻黄草的价格为3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情况说明、货运物流单、银行转账记录、账本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王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燕某某、蒋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蒋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麻黄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蒋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毅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优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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