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4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江淮瑞风S2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二环铁路桥桥西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沿斑马线由南向北横过北二环的被害人高某某、甄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高某某当场死亡,甄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某、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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