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住址寿光市**街**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河曲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燕某某利用网络赌博、彩票平台将他人银行卡信息截图后,以每条10元至1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QQ向QQ好友“某某甲”(使用人李某某,李某某已被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某乙”(使用人赵某某,赵某某已被静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等人出售共计56条,非法获利共计3026元。
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X Max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多名公民银行卡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某某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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