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7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55分,被告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健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路南首转盘时被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测定,乙醇含量为117.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2.发破案经过;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燕某某查获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幸福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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