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719,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优胜街**号楼**号,系平煤集团**矿综采三队工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哈弗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西润泽园饭店门口停车场,与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的豫******号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后梁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燕某某带至解放军第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94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燕某某赔偿梁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取得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086号;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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