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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32426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A****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集贸城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天0时20分许行驶至**集贸城**幼儿园门前交叉路口时失控撞上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粤QQ****号小型轿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燕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燕某某的酒精含量为60mg/100ml。经抽取血液检验,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燕某某醉酒后驾车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的驾驶证。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燕某某主动赔偿粤QQ****小型轿车车主莫某某1500元。

2020年10月11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燕某某主动到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血液检验报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二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燕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衍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燕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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