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本市天桥区**庄**段**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晚,被告人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二环南路快速路老虎洞山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九曲庄路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3mg/100ml。
同年9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燕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6919****);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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