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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燕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燕某某在桃源县城结识商某某(刑拘在逃)后,由商某某介绍,认识了文某某(另案处理)。商某某邀燕某某参与文某某设计的汽车租赁诈骗活动,燕某某为获取钱财,答应参与。三人采取将汽车租赁公司的车租出来后再伪造身份证件等手续抵押出去获取钱财的方式进行诈骗。燕某某参与诈骗作案二起,骗得丰田越野车和本田雅阁轿车各一台,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9月1日,文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从桃源县城**路的**汽车租赁公司陈某甲手中租了一辆黑色丰田的RAV4越野车,车牌号:湘******,文某某将该车驾驶至常德市与燕某某、商某某碰头,并给燕某某一张印有燕某某本人头像的假身份证(身份证名陈某乙)。文某某、商某某、燕某某三人将该车开至常德**医院前,由燕某某冒充车主陈某乙以234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刘某某,刘某某向燕某某的支付宝转账23400元,按照文某某的安排,燕某某向文某某转账22000元,余下的1400元归燕某某。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63000元。

二、2019年9月4日,文林从湖南省益阳**区**汽车租赁公司内租了一辆“本田雅阁”牌小轿车,车牌号湘******,后文某某、商某某、燕某某三人将该车开至常德**公司内,以20000元的价格将该本田雅阁轿车抵押给常德**公司,燕某某从中分得1000元,商某某分得1000元。剩下的钱被文某某拿走。经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价格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丰田越野车租赁、抵押手续及燕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田雅阁车租赁手续,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文某某供述等;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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