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乡**村**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燕某某到翁牛特旗公安局派出所谎称自己是申某某,并提交户口解冻申请书、人口数据恢复审批表,**派出所民警张某某按程序对其身份信息进行审批,经翁牛特旗公安局户政大队网上审批,被告人燕某某成功盗用申某某的身份信息并办理出申某某二代身份证。2015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6日期间,燕某某使用申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C1驾驶证、三张银行卡。案发后被告人燕某某取得了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户口本一个、身份证一个、驾驶证一个、银行卡三张;2.书证一组;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申某某陈述;5.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乡。
2.案卷二册、谅解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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