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村**村**号,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3月16日被菏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夜里,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李宁专卖店门口盗窃赵某某的百事利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19年10月12日夜,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汽车站东站候车室东侧盗窃陈某某真玲珑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5日夜,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锦宏时代广场盗窃徐某的雷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2019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恒辉酒店东侧盗窃余某某的白色鲁客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54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温龙洗浴中心门口盗窃王某某红色封闭式电动三轮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

2020年2月4日夜,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李家陵路口德信氏店门口盗窃史某的米黄色圣奥牌封闭式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现价值人民币1351元。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温龙家居城门口盗窃崔某某的米黄色封闭式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84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燕某某在曹县**村**镇汽车轮毂2个,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

综上,被告人燕某某共实施盗窃行为8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菏泽市公安局110受理单等;2.证人证言:证言燕某某、马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真、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曹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被告人燕某某指认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笔录;7.视听资料:被告人盗窃轮毂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峰

检察官助理 黄迪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