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韵路82号星韵诊所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车1辆(车上放有充电器1台、充电宝10个),赃物价值人民币4 202元。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燕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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