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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579号

被告人燕某某,曾用名:燕红权、燕红全,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涡阳县**坊镇**庄**村**庄**村**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199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1日晚,被告人燕某某伙同尤某某、郭某甲、戴某某、郭某乙(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二轮摩托车,至本区**路**号华生水带厂,使用大力钳等作案工具,窃得窃得该厂车间内连接配电间的电缆线(重355公斤,价值人民币15,975元)。嗣后,燕某某、郭某乙、尤某某、等人将上述赃物运至江杨南路1092号郭某丙(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内销赃于郭某丙。被告人燕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600元。

201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燕某某伙同彭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决)、郭某甲、等人经事先预谋,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驾驶二轮摩托车、三轮车,至本区**镇**号块建筑工地外,彭三峰、郭某甲、郭某乙翻围墙潜入工地内,持大力钳将盘在线盘上的飞航牌YJV0.6-1KV4*240电缆线剪下4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880元)后传递给围墙外负责望风、接应的燕某某、苏某某、戴某某,因被工地巡逻人员发现,燕某某等人即弃赃逃逸。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燕某某让朋友范某某代其投案,应公安机关要求在暂住处等候,在等候期间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郭某甲、郭某乙、戴某某、苏某某、尤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伙同燕某某两次盗窃电缆线的经过。

2.同案犯郭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3月中旬某日凌晨,有五名男子到其位于本区江杨南路1092号的废品回收站内将355公斤电缆线售卖给其,其付给对方13,500元,并辨认出燕某某。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和其提供的被盗窃的电缆线线盘样品照片证实,2018年5月21日23时许,其听巡逻的工人说看到七、八人在**镇**路**弄小区小区工地围墙内的电缆线盘上的电缆线,被发现后弃赃逃离。后在工地西侧围墙外的草丛里被窃的98米电缆线,价值10万余元。

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宝山区罗宁路1028号保安,2018年3月12日5时许,其在厂内巡逻时发现车间内电缆线架上直径约4cm,约160平方电缆线被盗。

5.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355公斤电缆线的价值为人民币15,975元;飞航牌YJB0.6-1KV4*240电缆线每米价格人民币597元。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同案犯郭某甲、苏某某、戴某某、尤某某、郭某丙、彭某某的判决情况。

7.上海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系主动投案。

8.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的前科。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的身份信息。

10.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 琳

检察员:朱佳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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