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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543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2000********,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户籍在山西省阳高县**镇**路**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栋**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4时54分许,被告人燕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栋**宿舍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际,从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内窃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账号、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截图等,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证实涉案手机的扣押、发还等事实。

3.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的到案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燕某某的身份信息。

5.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薛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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