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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62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77********,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张家界市**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3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燕某某来到东莞市桥头镇**新村**巷**号出租楼,先后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505房、被害人杨某某租住的507房实施盗窃,在505房盗得一台夏某某N6手机(经估价,该手机在案发日的公开市场全新物品的中等幅度价格为600-800元)、在507房未盗得财物。当天14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发现被盗随即报案。公安机关在在505房地面散落的一个化妆品包装盒上、507房床上的一个手机盒上分别发现并提取一枚指纹,经鉴定分别是燕某某的左手拇指、左手小指所留。

2.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燕某某来到东莞市企石镇下**村被害人宋某某居住的301号出租房,将房内的一台台式电脑(价值约1500元)盗走,后将电脑变卖现金用以吸食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现场一个三星牌手机盒的表面发现并提取一枚指纹,经鉴定是燕某某的左手中指所留。

3.2020年3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燕某某来到东莞市企石镇**街**号出租楼,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居住的301房,将房内的一台VIVO牌手机(案发后缴回,经鉴定价值1674.17元)、一条海马汽车8S的车钥匙(价值约500元)和现金约2500元盗走。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燕某某在东莞市桥头镇**住宿**房内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一台VIV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缴获的赃物手机,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院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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