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2008年8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燕某某到本市天河区**村**街**巷**号**超市,徒手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苹果6splus (64G 国行银色)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2月16日08时许,犯罪嫌疑人燕某某到广州市天河区**村**镇**街**巷**号**楼**号**饭店,徒手盗窃被害人戚某某的华为mate20pro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18元)。
2019年12月2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燕某某到本市天河区**村**街**巷**号的**超市内,徒手盗窃被害人陈某某OPPOReno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7元)。
2019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物价鉴定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焱林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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