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盗窃两棵月季树;
2、2020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大道与**路西南角盗窃月季树一棵;
3、2020年3月份初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四期工地门口盗窃三盆红花檵木;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大道与**路东北角北侧陆续盗窃月季树3棵;
5、2020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大道与**路东北角东侧盗窃月季树两棵;
6、2020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燕某某在正阳县**售楼部门前盗窃三盆龙血树;
2020年04月21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燕某某盗窃的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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