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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等5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校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苑**幢**室。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行政、财务总监,住合肥市庐阳区**苑**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舒城县**镇**村。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 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3********,汉族,中专文化,公司销售主管,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小区**幢**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当涂县**乡**村**号。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身份证号码340621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合肥市蜀山区**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濉溪县**镇**号。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员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二次。五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燕某某将合肥某教育咨询公司(下称某公司)搬迁至本市蜀山区潜山路与史河路口某广场四楼,聘用被告人徐某某为公司行政总监,负责行政、财务管理,培训员工话术,收集部分被害学生信息,收取被害学生服务费等工作。铭昶公司设立销售部,被告人王某某系销售一组主管,有员工周某某、宗某某、贾某某等人;销售二组有员工解某某、王某某等人。公司销售部冒用助学教育机构之名,以提供优质兼职为幌子联系各大专在校学生到该公司应聘。后再以提高就业能力、拓宽就业渠道为名诱骗被害学生与之签订《实践能力拓展服务协议书》,承诺为被害学生提供四六级英语、专升本及岗前培训,保障被害学生获得优质兼职、对口就业,并引诱部分学生以整容美容、购买手机等理由向贷款机构贷款交纳服务费。具体如下:

1.2018年4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马某某以购买手机、美容等项目贷款3000元、5950元、4099元转入公司。

2.2018年4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骆某某以美容护肤等项目贷款3000元、9999元转入公司。

3.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韩某某以美容整容等项目贷款12999元后转入公司。

4.2018年9月,公司员工柯某某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交纳服务费12999元转入公司。

5.2018年9至10月,被告人宗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诱骗被害人崔某某、钱某某各贷款12999元转入公司。

6.2018年10至1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邵某某交纳5600元,并贷款7399元转入公司。

7.2018年11月,公司销售二部员工解某某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王某某以美容项目贷款12999元转入公司。

8.2018年11月,公司员工王某某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时某某贷款12999元转入公司。

9.2018年12月,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诱骗被害人文某某贷款12999元转入公司。

10.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诱骗被害人单某某、缪某某贷款交纳服务费。2019年1至3月,单某某共向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200元。2019年1至4月,缪某某共向公司指定的支付宝账户转款1600元。

11.2018年12月初,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以上述方式分别诱骗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以美容项目各贷款12999元转入公司。后两被害人强烈要求退款,公司为两人各交纳分期付款费用约3700元。

2019年8月15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燕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抓获。2019年8月22日,将被告人宗某某抓获。2019年9月4日,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亲属向侦查机关退缴了25998元;被告人徐某某及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分别向侦查机关退缴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服务协议、捷信公司材料、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并冒用助学教育机构,以为学生培训提高能力安排对口就业、优质兼职为名,通过签定协议收取服务费的形式骗取14名在校学生钱财。其中,被告人燕某某、徐某某诈骗数额均为15.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诈骗数额为8.6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诈骗数额为2.8万余元,被告人宗某某诈骗数额为2.5万余元,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5月15日

附:1. 被告人燕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七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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