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河北省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间,陈永明(已判刑)邀集被告人燕某某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取介绍费非法牟利。由陈某甲及陈某乙(已判刑)联系桃源县维吾尔回族国钦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钦棉业)负责人丁某甲(已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被告人燕某某介绍河北省邱县**纺织有限公司、武安市清泉纺织有限公司、郑州**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冠县**纺织有限公司四家受票企业,在国钦棉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额197.158955万元,价税合计1713.7663万元,抵扣税款175.111277万元(其中邱县三强纺织有限公司3份,价税合计243.666万元,税额28.031682万元;武安清泉纺织有限公司4份,价税合计365.9634万元,税额42.101985万元;山东冠县**纺织有限公司5份,价税合计512.2879万元,税额58.935775万元;郑州**纺织有限公司6份,价税合计591.855万元,税额68.089513万元)。被告人燕某某非法获利共计4.418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燕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4.4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同案犯判决书等;2同案犯丁某甲、丁某乙等人的供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燕某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且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燕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斌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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