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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诈骗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道**委**组**,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楼**。曾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5日间,被告人燕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在沈阳桃仙机场租营运客车拉客赚钱为由,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多次骗取宋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820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银行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爱成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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