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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镇**街**号。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经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10月18日被山西省曲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月1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女,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岢岚县**镇**小区**单元**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12日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不起诉。2020年1月17日本院撤销了2014年5月12日对张某甲的不起诉决定并决定提起公诉,同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忻州市公安局将张某甲涉嫌赌博罪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日晚上,被告人某某某、岚县人张某丙(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被告人张某甲提供的岢岚县大涧乡吴家庄村的6号别墅二层会议室开始聚众赌博。在聚众赌博期间,张某丙、某某某通过捎话、电话联系等多种方法纠集太原、岚县、朔州、岢岚、保德、五寨、原平、忻府区等地参赌人员一百余名,每晚十点左右开始赌博至次日凌晨二、三点左右结束。直至2013年9月5日凌晨被忻州市公安局当场查获赌场人员127人。

此次赌博中,赌博方式是用麻将的“筒子”牌“推锅”,每锅5万元至30万元不等,赌桌上受理的最小注每注1000元。在赌场内,张某丙安排李某(已判刑)负责按照输钱数的5%及每掷一次骰子抽1000元的方法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某某某安排邢某(已判刑)负责监督渔利情况;某某某还安排其弟燕某甲(已判刑)负责管理“放哨人员”及每日赌博前后拉运、摆放、收拾赌博用具等;赌场上郭某某(已判刑)为某某某放款并接送参赌人员;范博、张某丁(二人已判刑)在赌场上“放款”为赌博提供资金,并按5%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俊鲜

2020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岢岚县**镇**小区**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及证据复印件的伍页。

3.涉案款捌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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