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14被郧县公安局罚款四百元;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4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月**日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燕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农户农用地内擅自开采石料,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湖北坤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调查,燕某某开采石料占用毁坏农用地面积达16.8亩,其中旱地面积1.3亩,林地1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曹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湖北坤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调查报告;4.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5.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天锋
2020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燕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19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讯问燕某某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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