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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燕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0********,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燕某某在其邻居刘成喜闲置的院落内种植罂粟,2020年4月14日,平邑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家院内查获燕某某种植的罂粟2150余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燕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7月15日

附: 

⒈被告人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⒉侦查卷一册;

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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