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燕某甲,小名“燕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7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燕某甲在被害人燕某丙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家中,使用暴力采取对燕某丙身体肌肤抚摸和舔舐乳房的方式进行猥亵。
2019年11月14日,燕某甲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在大庸桥公园等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1月17日,燕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收条、刑事谅解书;
2.证人吴某某、燕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燕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湖南省人身损伤医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甲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淑云
检察官助理:马列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4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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