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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燕某甲组织卖淫、杨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燕某甲(曾用名燕某乙、别名季法),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兰陵县人,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兰陵县车辋镇九女山村166号兰陵县**镇**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5********,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工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组织卖淫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居民李宝明(已判决)租赁房屋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开设“**金桥洗浴中心”,营业期间先后招募、雇佣多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规定卖淫价格、安排卖淫次序、帮助躲避治安检查、抽成卖淫所得等方式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燕某甲受李宝明雇佣担任“**金桥洗浴中心”经理,负责管理“金桥洗浴中心”的全部事务,共同参与卖淫女的招募和上述卖淫活动的管理。

介绍卖淫罪

2017年,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先后介绍李某某、王某甲、王王某乙三人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金桥洗浴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丙、王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同案人李宝明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甲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管理多人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系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燕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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