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燕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某甲、燕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日、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其父亲燕某乙(另案处理),低价购入大量假冒“巴拉巴拉”品牌羽绒服,在未取得“巴拉巴拉”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囤积的“巴拉巴拉”标识产品为侵权产品仍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2019年11月27日,民警在抓获被告人燕某甲及燕某乙时,分别查获其二人囤积在乍浦镇中山中路21弄37、38号仓库未销售的假冒“巴拉巴拉”童装羽绒服771件、待发货的快递包(内装有假冒“巴拉巴拉”羽绒服)49个,囤积在建港二村1号车库未销售的假冒“巴拉巴拉”童装羽绒服7936件,囤积在乍浦镇南湾一村5号未销售的假冒“巴拉巴拉”童装羽绒服485件。所查获未销售的“巴拉巴拉”服装共8个款式,共计8992件。所囤积的产品总价按吊牌价算,金额达6003806元,按实际销售价格算,金额达992580元。
经浙江森马服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羽绒服均为假冒伪劣“巴拉巴拉”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燕某甲使用淘宝网注册的嘉兴欧嘉贸易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假冒“巴拉巴拉”品牌羽绒服,自2019年以来,其交易成功的销售总金额达10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淘宝网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吕某某、周某某、成某某、庞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芳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某甲伙同他人在未取得“巴拉巴拉”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囤积的“巴拉巴拉”标识产品为侵权产品依然向他人在网上销售,销售金额达103240元,未及销售的货值金额达9925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华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燕某甲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