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燕雄,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9年12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燕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燕雄进入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关坡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回收二手家具家电铺面二楼卧室内,盗走人民币2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燕雄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燕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燕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燕雄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