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79号
被告人牙候万,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8********,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住**乡**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候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1400元)盗走,后销赃。
二、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公馆,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1500元)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号,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世纪顺牌电动车(约价值400元)盗走,后销赃。
四、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路**号,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800元)盗走,后销赃。
五、2020年3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将被害人胡某某一辆电动车(约价值800元)盗走,后销赃。
六、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500元)盗走,后销赃。
七、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大街**巷**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金时捷牌电动车(约价值1500元)盗走,后销赃。
八、2020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公寓,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500元)盗走,后销赃。
九、2020年4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牙候万窜至本市**镇**社区**巷**号,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约价值700元)盗走,后销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4月18日在本市**镇**路一出租屋将被告人牙候万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电动车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吴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牙候万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候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候万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牙候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牙候万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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