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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牙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和静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88********,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厂修理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镇**路**号**幢**单元**号,现住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时10分许,被告人牙某某酒后驾驶新AC****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7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华

检察官助理:曲鑫

                            2020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牙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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