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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牙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7261963********,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牙某某办理了采伐天峨县六排镇**村**屯“**坡”自种杉木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其在采伐过程中,超采伐证许可采伐范围进行采伐,造成生态公益林被滥伐。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采伐生态公益林面积18.45±0.92亩,蓄积量35.41±3.54立方米,出材量20.76±1.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牙某甲、牙某乙、牙某丙、牙某丁、杨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超出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慈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牙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817612****;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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