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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牙某某盗窃案、韦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2241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东兰县XXXXX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XXXXXXX,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东兰县XXXX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XX、涉嫌盗窃罪,韦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l、2020年8月份间,被告人牙XX多次唆使未成年人陈XX、韦XX到东兰县外盗窃香烟,并教唆陈XX、韦X实施盗窃时带好口罩、鸭舌帽、手套等避开摄像头的录像,目的是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同时还承诺陈XX、韦X等人盗得10块钱的香烟回来后,其一律收购,陈XX、韦X受到牙XX唆使后于2020年8月9日凌晨,伙同未成年人覃X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XXXXX,采取用手拉抬店门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商店内盗走约50条香烟,总价值约人民币6500多元。盗窃香烟得手后,由于开来的摩托车启动不了,其三人就在西山乡XXXX盗得一辆两轮摩托车,后将盗得的香烟拉回东兰县城交给牙XX,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后牙XX将该香烟卖给位于东兰县XXXX的被告人韦X,韦X明知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支付牙XX人民币5515元。

2、2020年8月11日凌晨,未成年人陈XX、韦X、覃X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采取用手拉抬店门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商店内盗窃现金和香烟,盗得现金500元和约8、9条香烟,总价值约人民币1700元。盗得香烟回到东兰县城后交给牙XX,获赃款人民币450元,韦X明知该香烟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支付牙XX人民币1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辨认照片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X明知香烟系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1016

附:1.被告人牙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韦X现住东兰县东兰镇XXX,手机号码:181XXXXXXX。

2.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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