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245号
被告人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30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2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牙某某来到东莞市石排镇利丰广场金丰512号晓曾粮油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正在睡觉,牙某某盗走胡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约价值800元)。得手后,牙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二)2020年7月14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牙某某来到东莞市石排镇中坑村中坑市场31号档内,趁被害人兰某某正在睡觉,牙某某盗走兰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约价值1400元)。得手后,牙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三)2020年7月1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牙某某来到东莞市石排镇石排村石兴路405号小草皆茶店,趁被害人黄某某不注意时盗走黄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苹果XR手机(价值2298元),手机壳内还有现金100元。得手后,牙某某逃离现场。破案后,未能起回被盗手机。
2020年7月22日13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横沥镇兴佳和购物广场路段抓获被告人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监控视频,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 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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