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704号
被告人牙政相,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壮族,文盲,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政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牙政相来到本市红谷滩区**城**苑**栋**单元,爬窗户进入**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得李某某放在办公桌内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及项链等物,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1元。
2020年8月5日18时许,被告人牙政相在红谷滩九龙湖富源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牙政相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政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政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501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牙政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宁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牙政相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5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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