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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牙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牙某某,俗名“乜富”,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6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东兰县,住东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牙某某向东兰县林业局申报珠江防护林工程人工造林补贴,在林业站工作人员到东兰县巴畴乡板加村对造林面积进行实地勘查勾图过程中,牙某某虚报自家造林面积,将原属巴畴村韦名金、韦彩利、韦名常农户位于“莫采”、“伟勇”、“那老”地方的36亩林木指认为其本人造林面积,并制作虚假材料,骗取到造林补贴款人民币1215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

检察官助理:陈春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东兰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9078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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