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牛之风,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村*庄**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租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之风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5月,被告人牛之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以82万元的价格从青海力士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在支付了20万元保证金并将挖掘机提走后,被告人牛之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并私自拆除挖掘机上的GPS系统,断绝青海力士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的监管,后将该挖掘机抵账给他人。经鉴定,涉案力士德牌挖掘机的价格为61.6万元。
二、2012年,被告人以348万元的价格从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四台挖掘机,在支付了53.6万元保证金并将挖掘机提走后,被告人牛之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并私自拆除挖掘机上的GPS系统,断绝安徽山泰机械有限公司对四台挖掘机的监管,后将其中的三台挖掘机抵账给他人,另一台挖掘机送给前妻。经鉴定,涉案四台山重牌挖掘机的价格合计257.14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牛之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将其送予前妻的挖掘机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挖掘机一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现场图片;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工业品买卖合同、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格证、协议书、履约协议书、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书、整机接收确认书、承诺书、GPS破坏证明、收据、银行凭证、租赁物验收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保单明细表、病例资料、残疾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汤某某、胡某某、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柯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牛之风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之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之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252.65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牛之风有期徒刑10-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静雅
(院印)
附:
1.被告人牛之风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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