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牛伟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XX县XX镇XX村X组XX号。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伟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时许,被告人牛伟明伙同“小刘”(另案处理)、“小苏”(另案处理)到哈尔滨市XX区XX街XX号XX药房门前,将被害人朱某停在此处的宗申货运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赃物被牛伟明同伙推走,牛伟明不知赃物被如何处理。
经侦查,被告人牛伟明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伟明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伟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牛伟明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明鸣
2020年3月2日
附:1.现被告人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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