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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作范盗窃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牛作范,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2月29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作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牛作范至射阳县******号,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周某某放置在西房间衣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牛作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盗300元现金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牛作范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5.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作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作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作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作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牛作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作范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严丽明

检察官助理:袁晶晶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牛作范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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