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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健龙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牛健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健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牛健龙加入一微信相亲群,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郭某某相识,并自称叫周雨晴,二人互加微信好友。为继续取得郭某某的信任,牛健龙向郭某某发送女性照片谎称是其本人,在双方语音聊天时利用变声软件将自己伪装成女性,和郭某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后,牛健龙以购买恋爱物品、补品、疫情设备、生病住院需要用钱等理由多次骗取郭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8506万元,其中郭某某通过微信给牛健牛8.3306万元,通过支付宝扫码的形式给牛健龙转账2.52万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牛健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牛健龙处扣押现金2万元,并发还被害人郭某某,牛健龙家属积极退赔郭某某6万元,取得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健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健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10.850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健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牛健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向明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牛健龙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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