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牛军顺,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牛军顺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牛军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军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牛军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牛军顺,听取了被告人牛军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牛军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间, 被告人牛军顺在其位于新沂市**镇**村**组家中,以给臧某某家中小孩看病、住宅看风水为由,获取臧某某、顾某某信任,多次诈骗臧某某、顾某某共计人民币91194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牛军顺被新沂市公安局草桥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臧某某、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牛军顺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牛军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军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军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军顺还具有认罪认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方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牛军顺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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